电信网络诈骗因其作案隐蔽、手法翻新快,已成为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的突出犯罪类型。近期,永泰县检察院依法起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完整呈现了“上游诈骗实施—下游资金转移”的犯罪链条。
案件经过:
该案中的电信诈骗受害者陈某是一位画框经营者。2025年2月,陈某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自称“西安某中学老师”的好友。对方以订购画框为诱饵,声称学校需要定制大量画框,不仅报价合理,还表示有长期合作的意愿。在取得陈某的信任后,对方又提出让他帮忙代付架子床的费用,并承诺会将货款和代付款一并转账。
随后,对方发送了一张“延时到账”的转账截图,并附上“装车视频”以增强可信度。陈某受长期合作承诺的吸引,又被虚假凭证所迷惑,加之对方不断催促,称“仅剩两小时付款时间”,陈某未核实资金是否到账,便按要求进行了转账。直至傍晚,仍未收到延时到账的资金,尝试联系对方时,却发现已被拉黑,这才察觉被骗,急忙报案。
陈某被骗取的37000元,经由被告人鲍某的银行卡完成了转移。鲍某是一名务工人员,2025年2月,他在网络兼职群里看到“代收代付每万元报酬800元”的信息,被高额回报所诱惑。他联系上线后,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银行卡、身份证照片,签署了虚假的“委托收款协议”,还配合拍摄手持证件照片以“验证资格”。
收到37000元转账后,鲍某依照指示前往柜台取现,并将现金交给指定人员,当场获得3000元好处费。他原以为这是一桩“轻松赚钱”的买卖,却不知自己已触犯法律。公安机关依据资金流向锁定了鲍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坦言自己明知款项来源不合法,为了获利遂实施了违法行为。
永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鲍某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永泰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鲍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检察官提醒:
面对此类“垫资诈骗”情形,群众务必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转账截图和承诺。在进行资金交易时,一定要通过银行官方渠道、手机银行 APP 等方式,及时核查资金是否真正到账。同时,在商业合作过程中,要谨慎对待突然出现的大额订单和合作请求,必须核实对方的身份和合作背景,避免陷入诈骗陷阱,成为犯罪链条的工具。
检察官同时提醒,该案中鲍某的案例并非孤例。在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中,不少人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帮凶”。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形式的非法资金转移,都可能让你身陷囹圄。出租、出借银行卡或帮人转账取现,看似举手之劳,实则是在为诈骗分子“洗钱”铺路,法律对此有严厉的惩戒。这类行为一旦查实,不仅会让个人留下刑事案底,严重影响征信记录,导致无法办理贷款等金融业务,甚至可能波及子女未来的升学与就业。切勿因一时贪念,赌上自己与家人的前途。
电信网络诈骗的治理,既需司法机关精准打击,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永泰县检察院秉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防范”理念,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列为重点工作,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持续深化反诈普法宣传,携手社会各界筑牢防线,全力守护群众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
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牢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的反诈原则,遇可疑情况请立即拨打110或96110咨询核实。个体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身份核实、转账核实、交易核实”三项原则,警惕异常交易。金融机构须加强账户风险管控,及时拦截可疑资金流转。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王青山 郑佳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