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于社会经济平衡有序发展。当前,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花样翻新、隐蔽性更强,假借投资理财、项目众筹、养老金融、消费返利等外衣滋生蔓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最常见、受害人数最多额、社会危害最广的典型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永泰县检察院就对外公布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近年来,永泰的小王(化名)以经商、投资等理由,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需要办厂、投资等为由,通过民间群众口口相传,向50余名不特定的群众允诺高额年利息的回报吸收资金。
初期,小王通过拆东补西、借新还旧的方式兑换少量利息,制造“投资稳赚”的假象,诱导大量群众追加投资、带动亲友参与。随着资金窟窿持续扩大,小王的资金链彻底断裂,数百名受害人本息无法追回,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区域金融秩序。经审计,小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千万元。
永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小王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永泰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小王到底靠什么具体理由,成功吸引了这么多人主动投资?这些人都是小王的亲戚朋友吗?
首先告诉大家一点,受骗上当的群众不一定都是亲戚朋友!最开始确实是少量亲友、熟人参与,但是通过不限制投资人群、放任口碑扩散、鼓励拉新人等方式,亲友再介绍同事、邻居,口口相传,圈层彻底突破熟人范围。
不同于公开宣传的传统骗局,这种非法集资主打“熟人圈层套路”,隐蔽性更强,依托邻里、亲友、同事等人情社交圈,组建所谓“财富互助”,该骗局精准拿捏群众“信熟人、求稳赚”的的心理,投资门槛低、传播速度快、迷惑程度高,大量群众深陷其中,毕生积蓄被套牢。
这种类型的诈骗话术非常精准、极具诱惑力,其中核心吸引人的理由主要有4类:
1.包装:对外谎称参与项目,让群众以为是正规、有背书、稳赚不赔的官方项目。
2.承诺超高固定年化收益:对比银行的低利息,刻意夸大收益,口头承诺远高于市场的高额回报。
3.打出“零风险、保本兜底”招牌:反复强调项目稳、实力强、不会亏损,消除群众疑虑,让群众放下戒备。
4.利用先行返利制造真实感:前期按照早期投资者发利息,用真实到账记录作为广告,诱导更多人跟风入局。
很多群众对非法金融活动认知模糊,误以为“自愿投资、朋友介绍就是合法理财”。这里给大家做一个小科普:凡是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吸纳资金、投资理财、还本付息、集资分红等经营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日常高发非法金融活动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假投资理财、养老非法集资、消费返利集资、虚拟货币炒作集资等。
再给大家分享一个顺口溜:正规金融看牌照,高额收益藏祸害;熟人推荐不轻信,陌生项目不触碰;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理财切莫碰。
金融安全连着万家平安,理性理财方能守住幸福。非法金融活动套路层层伪装、诱惑无处不在,看似“低风险、高回报”,实则陷阱重重、危害巨大,不仅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更会造成个人财产损失等等,引发一系列社会风险。
广大群众要树立理性投资、合规理财的正确观念,主动识别、抵制、远离各类非法金融陷阱,争做金融风险的防范者、非法活动的监督者、金融安全的守护者,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稳定的金融环境,护航美好生活、助力平安建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宜宣、陈航)